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课题的管理,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下称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必
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社会科学发展的规律,服务于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服务于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三条 在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下称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省社科规划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省社科规划课题。
第二章 选题和申报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分重大课题、常规性课题、学科共建课题、后期资助课题、文化研究工程课题、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课题、专项研究课题等七大类。
第五条 重大课题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我省优长学科发展的需要,采用招标、委托研究等形式不定期确立的课题。
常规性课题是指按年度滚动立项的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其中为鼓励和培养青年社科研究者设立青年课题和博士生课题。青年课题为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年龄均在39周岁以下的课题;博士生课题为面向在读博士生的课题。自筹经费课题面向省内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社科研究者。
学科共建课题是指省社科规划办公室与有关单位为扶持学科发展而设立的课题。学科共建课题面向省内没有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后期资助课题是指用接近完成(完成85%以上)且尚未出版的学术专著中文初稿和已完成但未提交相关部门使用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社会科学应用对策类研究)进行申报的课题。
文化研究工程课题是为实施文化研究工程而设立的专题研究课题。
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课题是研究基地围绕基地研究方向,打造学术高地而设置的课题。
专项研究课题是指围绕某个领域或某些重大问题和不同的部门联合设置的研究课题,如长三角课题、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思政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等,视每年不同的情况而定。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形式公布。规划每五年制定一次,一般在规划起始年公布;年度课题指南主要指重大课题和应用对策类课题以及其它专项研究课题指南,一年发布一次,时间一般在当年的第一季度。文化研究工程和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课题的课题指南根据研究进度和需要另行确定。其他课题不设课题指南,申报者根据本人的学术积累,自由申报。
第七条 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须首先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课题,并委托各学科组提出建议,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省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我国特别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申报,从申报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条 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选题须符合当年发布的课题指南的要求(不设指南的其它课题除外)。
2.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请。
3.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一人,申报重大课题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的申请。未完成国家及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任务者(指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主要成员),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5.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等。基础研究类课题完成时限一般为2~3年,应用对策类课题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最终研究成果形式如为一般性的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等,不得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向所在单位索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报表》(下称《课题申报表》)及有关材料,也可从省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网站上下载,并根据《课题指南》和《课题申报表》的要求设计课题,认真填写申报表。《课题申报表》中的《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设计论证(活页)》(下称《课题设计论证》活页)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等直接或间接透露申报者信息的背景资料,否则不予评审。
课题承担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对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任务等做出明确承诺。课题承担单位须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统一送交省社科规划办。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社科规划课题评审设立学科组专家库,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评审。学科组专家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每年可视需要作部分调整。
第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课题评审程序:
课题评审程序因不同类型的课题有所不同。常规性课题和学科共建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省社科规划办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各项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初评可采用通讯评审,也可采用会议评审。初评专家主要由省内外社科同行专家组成。省社科规划办将申报材料中的《课题设计论证》活页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专家根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省社科规划办根据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1.5-2倍的申请书,进入终评。
3.终评。终评采用会议评审。评审组由省内外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成员应对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立项限额,确定拟立项的课题。拟立项的课题需要获得学科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参评专家的同意。对拟立项课题,由学科评审组签署推荐意见,评审组专家签名。
4.复核审批。省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其他课题的评审程序原则上参照常规性课题的评审。
第十五条 课题评审标准
1.选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
3.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预期成果形式与预计完成时间与课题设计内容相适应。
4.课题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保密制度。初评阶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课题正式公布之前,评审专家不能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
2.回避制度。申请本年度课题的学科组专家,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学科组专家,均不得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
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将视情节轻重做出警告、停止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工作、通报批评、取消作为规划学科组成员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 获得立项的课题,由省社科规划办发布课题立项文件,通知课题负责人及课题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社科规划办签订《立项协议书》。《立项协议书》由省社科规划办、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三方各执一份。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立项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立项协议书》和《课题申报表》将同时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立项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四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十八条 为保证课题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课题的中期管理。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搞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课题承担单位要将省社科规划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省社科规划办要对各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要定期组织交流管理经验,嘉奖成绩突出的单位。
第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社科重大课题的中期检查,根据课题完成的期限下发《课题中期检查表》。课题负责人须认真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后,连同中期研究成果报省社科规划办。
各课题承担单位负责其它课题的中期检查,每年对当年在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的课题情况,撰写检查报告,送省社科规划办。
对不按规定报送《课题中期检查表》或检查不合格者,缓拨课题经费,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指前三位参加者和首席专家);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6.延期半年以上(含半年);
7.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课题研究;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第1项变更须附有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对新更换成员的“委托书”,以及新参加者的“承诺书”;第5项变更须有新更换承担单位管理部门的签章;第6项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省社科规划办应对申请及时做出批复。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一般成员;
2.延期不超过半年;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省社科规划办报批后,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
3.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4.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5.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办每年将各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对完成率达到100%的单位在次年的课题申报和立项中予以倾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资助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用于资助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省社科规划课题经费的使用,由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决定,省社科规划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与完成规划课题无直接关系的开支。省社科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每年评审立项前,由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当年经费情况提出资助课题数及资助金额标准,报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审定。省社科规划办每年将当年规划经费收支情况向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汇报一次。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档案查阅、录音、录像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2.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有关单位财务制度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
4.计算机使用费:指计算机上机费、录入费、软件设计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
5.劳务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用于咨询、研究人员写作补贴、辅助科研人员劳务补贴等的费用。
6.印刷文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等。
7.管理费:指课题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管理费提取额度应控制在课题资助总经费的5%以内,重大课题每项不得超过1500元,重点课题每项不得超过1000元,一般课题每项不得超过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8.成果出版费:课题结项后的余款,可用于成果的出版补助。
第二十八条 规划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资助经费下拨到课题承担单位的银行帐户,不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多单位承担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拨到第一承担单位。也可根据研究需要,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分拨方案,由省社科规划办分拨到有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联系鉴定专家电话费、鉴定会会务费等)不在核定的课题资助经费中列支,由省社科规划办另行支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课题类型、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标准为200-800元。
第三十条 凡因课题进行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而暂停拨款的,须待改正后方可恢复拨款。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时完成课题的,省社科规划办有权根据延期情况,在预留经费中作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延期半年以内(含半年)的,扣除总经费的5%;延期半年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扣除总经费的15%。
第三十二条 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而要求中止的课题,或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予以撤销的课题,应追回已拨经费。
第六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三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重大课题、文化研究工程课题最终成果必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能验收结题。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工作。其它类型的课题结题除有特别规定的之外,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1.省社科规划办建立相应的通讯鉴定专家库,届时由省社科规划办根据课题内容随机挑选。通讯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或相当于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思想作风正派。
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的鉴定,必须聘任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3)。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每个课题的通讯鉴定专家一般选定3-5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鉴定专家总人数的1/3。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课题的鉴定专家。
3.课题组不得参与选择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三十五条 成果申请鉴定程序:
1. 重大课题成果完成后,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成果一份,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邀请部分专家对成果初稿进行审核。课题组根据专家审读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后,方可申请鉴定。申请课题鉴定时须提供完整的课题成果(包括阶段性研究成果)6份,成果要报、课题结题审批书各2份。
2. 文化研究工程课题成果完成后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完整的课题成果(包括阶段性研究成果)3份、成果要报和课题结题审批书各1份,提出课题鉴定申请。
第三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形式,也可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
通讯鉴定程序:
1.鉴定组织者将成果寄送通讯评审专家;
2.鉴定专家应在认真审读被鉴定成果的基础上,在《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通讯鉴定表》(下称《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并及时将《鉴定表》返回鉴定组织者。
3.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和结论,并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会议鉴定程序:
1.由鉴定组织者宣布鉴定组成员名单,明确鉴定要求;
2.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
3.课题负责人或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简要汇报研究成果;
4.鉴定组成员分别发表鉴定意见;
5.鉴定组总结评议,做出鉴定结论,并确定成果等级(课题组成员回避);
6.鉴定组组长向课题组宣读鉴定结论;
7.鉴定组织者作鉴定会小结。
第三十七条 课题鉴定的标准和内容是: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是否有学术剽窃行为。
2.课题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预期设计要求;
3.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是否科学并具有新意,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如何;
4.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可靠、先进;
6.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尚需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是什么;
第三十八条 通讯鉴定专家意见如有严重分歧,由省社科规划办邀请有关专家对最终成果和通讯鉴定专家意见进行审议,写出审议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第三十九条 未通过鉴定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条 课题鉴定专家在成果鉴定中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如发现鉴定成果有严重政治错误,或学术质量低劣甚至有剽窃等情况,应及时向鉴定组织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办理课题的审核结题手续,向课题负责人颁发《结题证书》。
第四十二条 常规性课题、学科共建课题、后期资助课题、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课题、专项研究课题等(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的,要求公开发表,否则不予结题。最终成果形式为著作的,要求公开出版,否则不予结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必须达到以下三个要求之一,否则不予结题:(1)有省级领导的肯定性批示;(2)相关实际工作部门使用采纳;(3)送交相关部门领导批阅。办理结题手续须提供的材料有:课题结题审批书、成果要报各1份;论文发表的刊物原件1份;已出版的专著10本(套);附有领导批示、批阅或采纳证明原件的研究报告1份。
第四十三条 所有省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字样。无此字样,省社科规划办不拨付预留经费,不颁发《结题证书》。
第七章 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四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具有成果宣传和推广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出版资助、教学、学术讲座等形式,加强对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摘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社科规划办对成果可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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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三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重大课题、文化研究工程课题最终成果必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能验收结题。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工作。其它类型的课题结题除有特别规定的之外,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1.省社科规划办建立相应的通讯鉴定专家库,届时由省社科规划办根据课题内容随机挑选。通讯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或相当于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思想作风正派。
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的鉴定,必须聘任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3)。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每个课题的通讯鉴定专家一般选定3-5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鉴定专家总人数的1/3。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课题的鉴定专家。
3.课题组不得参与选择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三十五条 成果申请鉴定程序:
1. 重大课题成果完成后,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成果一份,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邀请部分专家对成果初稿进行审核。课题组根据专家审读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后,方可申请鉴定。申请课题鉴定时须提供完整的课题成果(包括阶段性研究成果)6份,成果要报、课题结题审批书各2份。
2. 文化研究工程课题成果完成后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完整的课题成果(包括阶段性研究成果)3份、成果要报和课题结题审批书各1份,提出课题鉴定申请。
第三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形式,也可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
通讯鉴定程序:
1.鉴定组织者将成果寄送通讯评审专家;
2.鉴定专家应在认真审读被鉴定成果的基础上,在《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通讯鉴定表》(下称《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并及时将《鉴定表》返回鉴定组织者。
3.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和结论,并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会议鉴定程序:
1.由鉴定组织者宣布鉴定组成员名单,明确鉴定要求;
2.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
3.课题负责人或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简要汇报研究成果;
4.鉴定组成员分别发表鉴定意见;
5.鉴定组总结评议,做出鉴定结论,并确定成果等级(课题组成员回避);
6.鉴定组组长向课题组宣读鉴定结论;
7.鉴定组织者作鉴定会小结。
第三十七条 课题鉴定的标准和内容是: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是否有学术剽窃行为。
2.课题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预期设计要求;
3.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是否科学并具有新意,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如何;
4.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可靠、先进;
6.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尚需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是什么;
第三十八条 通讯鉴定专家意见如有严重分歧,由省社科规划办邀请有关专家对最终成果和通讯鉴定专家意见进行审议,写出审议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第三十九条 未通过鉴定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条 课题鉴定专家在成果鉴定中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如发现鉴定成果有严重政治错误,或学术质量低劣甚至有剽窃等情况,应及时向鉴定组织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办理课题的审核结题手续,向课题负责人颁发《结题证书》。
第四十二条 常规性课题、学科共建课题、后期资助课题、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课题、专项研究课题等(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的,要求公开发表,否则不予结题。最终成果形式为著作的,要求公开出版,否则不予结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必须达到以下三个要求之一,否则不予结题:(1)有省级领导的肯定性批示;(2)相关实际工作部门使用采纳;(3)送交相关部门领导批阅。办理结题手续须提供的材料有:课题结题审批书、成果要报各1份;论文发表的刊物原件1份;已出版的专著10本(套);附有领导批示、批阅或采纳证明原件的研究报告1份。
第四十三条 所有省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字样。无此字样,省社科规划办不拨付预留经费,不颁发《结题证书》。
第七章 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四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具有成果宣传和推广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出版资助、教学、学术讲座等形式,加强对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摘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社科规划办对成果可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