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市科发〔2015〕9号
各县(区)科技局,湖州开发区科技局,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市科技局研究修订了《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5月21日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质量和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科发监〔2012〕164号)、《湖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市科发〔2004〕22号)、《湖州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湖市科计发〔2010〕21号)及国家、省、市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把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推进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并取得实效的重要抓手,作为营造树正气、刹歪风、讲诚信科研氛围的重要途径,构建常态化管理方式和工作机制。通过对科技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提高科技经费使用绩效的改革措施;规范使用科技经费,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协调实施遇到的困难,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三条 监督检查范围包括:采取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范围包括: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的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项目、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培育等项目;由企业牵头承担产学研合作、支持强度较大的市级科技项目;对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予以配套支持项目。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延伸至项目实施相关合作单位。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地方财政配套及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指导性意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账务处理是否真实。承诺的配套和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不合理支出和无关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二)实施进展情况。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年度总结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三)实施绩效情况。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获取情况,专项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无获得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情况。
第六条 要把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作为项目监督检查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落实《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加强媒体宣传和教育引导,确保科技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禁止编制虚假预算骗取项目经费;禁止虚报、冒领套取项目经费谋取私利;禁止截留、挪用、违规转拨项目经费,脱离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监管;禁止将项目经费用于与研发无关的支出;禁止在项目经费中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要杜绝用同一项目向不同部门重复申请项目立项;杜绝高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合作名义套取科技经费;杜绝中介机构与企业串通包装甚至虚假骗取项目并从项目补助经费中提成;杜绝串通评审专家和相关人员,为利益相关方获得项目立项等提供便利。
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帮助做好科技项目监督检查的财务审计工作。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参与监督检查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和严格要求监督会计事务所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市有关科技经费管理使用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各县(区)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抓落实,年末有总结。采取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自行安排和国家、省、市级计划落户地方(单位)实施的科技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各县(区)科技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科技管理部门。
配合做好省、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对本区域本单位科技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监察机构针对本区域的科技项目完成建档工作。
第八条监督检查工作可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进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自查自纠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认真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自行进行整改。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县(区)科技部门业务处室每年应当抽查若干重点项目,组成监督检查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赴实地进行检查。市县(区)科技部门监察机构可适时开展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回访工作。实地检查可采取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核查项目实施进展、管理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根据监督检查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提出切实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整改结果应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30日内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再次检查。
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建立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和信用制度。监督核查结果纳入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与项目申报挂钩制度。检查结果作为被检查单位下一轮项目限额申报数量增减的重要依据。如发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管理松懈、违规使用科技经费现象严重、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县(区)和项目管理单位,暂停下一轮项目申报,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经评议通过后再恢复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区)科技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市监察局驻市科技局监察室提交年度科技项目监督检查汇总报告。
第十二条要充分发挥项目承担单位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日常检查工作,跟踪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