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3-18浏览次数:0

根据《浙江省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19]50

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379号令)精神,组织开展《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工作,现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我省启动了奖励制度改革工作。省政府研究制定并正式发布了《浙江省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10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明确省科技厅负责修订实施细则。

二、修订过程

(一)深入开展调研。深入高校、院所和企业,与一线科研管理人员沟通交流,注重掌握科技部以及湖南、上海、北京等兄弟省份的奖励制度改革情况。

(二)广泛征求意见。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过程中,同步向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厅内处室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书面或口头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梳理。

(三)反复研究论证。起草过程中,围绕奖励条件、评审流程、异议处理等内容多次与省司法厅、浙江大学等部门、高校进行研究论证,特别是结合办法修订工作,进行合法性审核,不断增强实施细则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三、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围绕奖种标准、提名要求、奖励组织、评审工作以及公示异议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调整。

(一)完善各奖种标准条件。明确了浙江科技大奖授予同一人(含所在团队)或者同一团队最多不超过2次,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5年,获过重大贡献奖的视同获过科技大奖。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标准条件和等级要求作了优化完善。对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作进一步明确。

(二)细化明确提名具体要求。明确了提名专家的年龄,国家最高奖获奖人不受年龄限制,院士不超过75岁,其他不超过70岁。对独立提名、三人联合提名的条件作出要求。对提名成果提出具体要求,比如,除因故中止评审之外,一律不得撤回;成果完成单位提供的评价材料,一般不得作为评审依据;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使用其它单位知识产权,须取得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等等。

(三)细化明确奖励组织和评审流程。对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及行业评审组的人员构成、资格条件、数量以及产生方式作了细化明确。对形式审查、行业评审、综合评审等评审程序进一步细化,使评审全过程更具规范性和操作性。

(四)细化明确公示及异议处理方式。对异议的提出方式、处理程序、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形式审查后公示阶段和行业评审结论公示阶段的异议,由提名者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按不同阶段分别提交行业评审组或评审委员会审定。

 

附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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