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级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湖市科成发〔2021〕2号)于2021年3月16日印发,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一、制定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参与G60科创走廊建设重大机遇,推进湖州市高水平科研平台建设,着力提升湖州基础研究水平。
二、制定过程
依据《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浙江省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经调研学习、集中研究、座谈交流、征求意见、上会审定等程序,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实施。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
(一)实验室任务: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培养造就创新人才,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推进资源开放共享。
(二)建设管理原则: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目标导向、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
(三)建设类别:市级实验室分为市实验室和市级重点实验室两个类别。市实验室名称由依托单位自主命名,应采用“***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名称应采用“湖州市+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
(四)主体资格:市级实验室主要支持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我市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等建设。
(五)申报方式:市级实验室的认定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内容。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由依托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科技局申报。在湖高等院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六)运行管理:经认定的市级实验室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主任负责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须设立学术咨询委员会、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和失信处理机制及建立科研成果署名机制。
(七)考核评价:市级实验室2年责任期满,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类别。责任期后,每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类别。
(八)资金管理:对于市本级新认定的市级实验室,每家先给予奖励额50%的补助。2年考核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类别的,每家再给予奖励额50%的补助;考核结果为“良好”类别的,每家再给予奖励额40%的补助;考核结果为“合格”类别的,每家再给予奖励额30%的补助。三县可参照执行。
(九)资金用途:奖励资金用于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研发用原材料等研发支出。
四、主要特点
(一)打造高水平基础研究平台。湖州市市级实验室是湖州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载体,是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省实验室、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二)明确科研诚信的重要性。市级实验室申报要求依托单位无严重失信名单信息或环保、安全、知识产权及学术不端等相关不良信用信息。依托单位应对提供的申报和考核资料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的,予以通报并取消认定资格,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资格,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三)强化实验室考核评价。对2年责任期满的市级实验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类别,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市级实验室资格。责任期后,每3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实验室,优先支持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争创省实验室。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优先支持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实验室资格。以后年度符合申报市级实验室条件的,可重新申报。对于取消资格的市级实验室,经重新认定后,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五、补充说明
本办法部分条款解释如下:
(一)办法第五条规定市级实验室的申报主体。
解释:市级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等建设,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的新型研发机构和医疗机构也可作为依托单位。
(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级实验室的科研场地面积。
解释:科研场地面积是指实验室实际占用的试验、科研、办公等场地的建筑面积。
(三)办法第五条规定市级实验室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
解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是指用于科研、技术开发、检测、试验等方面的仪器和仪表设备的原值。
(四)办法第五条规定市级实验室的专职科技人员。
解释:专职科技人员是指专职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人员,与兼职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