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9-23浏览次数:0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省和市级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的范围。凡经市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市级配套项目,通过上级验收的,视为市级验收通过。
  第三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的原则。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而导致出具
  的验收结论不客观的,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六条 验收申请程序。项目负责人通过湖州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填写验收申请书并提交验收资料,经项目承担单位、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七条 项目验收期限。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满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6个月内由于项目承担单位原因未完成验收工作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预计项目在合同书实施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实施期满6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允许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自实施期满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 项目验收资料。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3.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4.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著作权、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等)。论文应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编号;
  (2)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
  5.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验收资料审核。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符合验收要求,项目实施绩效资料与项目研发内容是否相关、充分说明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市科技管理部门对验收资料进行抽查复审,并根据审核不通过数量核减区县、归口部门次年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数量。
  第十条 项目经费决算。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对于合同书约定市财政经费补助2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者决算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财政科技经费,区县、归口配套经费,自筹经费到位的情况;项目经费是否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情况。根据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客观反映财政科技经费区县、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经费是否结余;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披露经费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问题和合同书约定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受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承担法定的相关责任。同时,受托审计的中介机构要加强审计业务的学习和培训,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程序和要求,提高业务水平。市科技管理部门加强对参与审计中介机构的监督与评价,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实行动态管理。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停止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审计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形式。合同书约定市财政经费补助1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组织验收;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通信评议方式组织验收;自然科学资金项目可以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结题。
  会议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听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介绍、讨论质询、专家评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考察现场。会议验收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原则上线上验收比例应达到30%并逐步提高。
  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汇总并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通过湖州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对项目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不另行组织验收。
  重大、重点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一般应当在试验、产业化现场进行验收,或由验收组织单位事先委派行业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到现场考察,核实产业化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现场考察也可以委托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
  第十二条 验收组织单位。合同书约定市财政经费补助1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按项目承担单位属地或主管部门,委托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专家。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组织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未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的,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验收专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确定。原则上市外专家人数应当多于市内专家。合理控制同一专家参加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频次。
  第十四条 验收专家职责。技术专家要依据项目合同书以及验收资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财务专家要依据项目财务预算,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如发现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市科技管理部门视情给予记录不良信用、宣布验收意见无效、责令改正、专家出库等处罚。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有必要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会议场所的选定、会议标准及验收专家咨询费,严格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合同书约定市财政经费补助1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产生的经费支出由验收组织单位承担,不再纳入项目经费预算;其他项目验收产生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经费预算。
  验收组织单位组织会议验收时应当精简参会人员,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应由验收专家签收或直接汇入专家本人银行账号。
  第十六条 验收意见。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验收意见不包括对项目技术达到的水平进行评价。
  (一)验收通过。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项目经费到位率和执行率均达到75%及以上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
  约束性指标是指关键核心技术的量化考核指标和定性描述,包括项目完成时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技术、产品、工艺等,研发应当获取的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及申请专利、发表论文、获得软件著作权、制订企业标准、通过省级新产品备案的数量等。
  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授权专利数量,论文发表的学术期刊级别,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数量,通过新产品鉴定数量、人才培养情况,以及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经济效益指标是指销售收入和利税金额。科技攻关计划、公益性应用研究、自然科学资金项目不考核经济效益指标。
  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合同书中没有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项目验收时商议确定。
  (二)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按合同书约定,未经市科技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考核目标或研发内容的;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用台帐进行核算的。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且情节严重的;
  5.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6.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三)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因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导致验收组专家无法出具验收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资料补正并申请二次验收。二次验收提供的验收资料仍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十七条 验收意见与财政经费补助下达。
  (一)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验收通过的,根据预期性指标完成情况下达市财政经费补助:
  1.预期性指标全面完成的,全额下达市财政经费补助;
  2.预期性指标分为经济效益指标、其他预期性指标两类,其中一类未全面完成的,按80%比例下达市财政经费补助。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不考核经济效益指标,视为经济效益指标全面完成;
  3.经济效益指标与其他预期性指标,两类均未全面完成的,按60%比例下达市财政经费补助。
  验收结题、验收不通过的,不予下达市财政经费补助。县项目可结合县财政支持额度,按照公益性应用研究项目处理。
  (二)公益性应用研究项目。
  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研直接支出。分期补助的项目,下达二期市财政经费补助。
  验收结题、验收不通过的,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分期补助的,不再下达二期市财政经费补助,已下达市财政经费补助结余部分和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三)自然科学资金项目。
  书面审核通过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研直接支出。
  书面审核不通过的,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以会议验收、通信验收方式组织验收的自然科学资金项目,按公益性应用研究项目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4.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已下达市财政经费补助的项目申请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第八条第2、3、4项的相关资料,报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经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后结题终止。已下达市财政经费补助结余部分和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经费退回财政。
  未下达市财政经费补助的项目申请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说明情况,报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回避申请。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要求验收专家进行回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谋取不当利益的,市科技管理部门视情给予记录不良信用、宣布验收意见无效、责令改正、专家出库等处罚。
  第四章 验收公示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实行网上公示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在验收后10天内,根据验收专家意见,通过湖州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修改验收资料,填写验收公示表并上传验收意见和验收组成员名单扫描件。公示内容包括验收项目的名称、计划编号、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验收结论等,经验收组织单位、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市科技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市科技管理部门收到异议书面资料,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验收证书的办理。经公示无异议,可通过湖州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填写验收证书。验收证书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验收证书。在市科技管理部门办理验收证书签章、存档手续时,需递交验收证书和验收资料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自然科学资金项目结题证书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市科技管理部门办公室领取,需递交验收资料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2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将与该项目相关的论文、专利、获奖和应用情况等成果通过湖州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予以补充填报。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关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视情对委托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督促提高验收质量,并与次年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数量等挂钩。验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市科技管理部门可采取撤销该项目验收证书,记录不良信用,下达整改意见书并暂停相关验收工作等处理措施。
  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担负属地、归口管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管理责任,做好项目验收指导和服务工作。受委托开展验收工作的,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组织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产生的委托费用,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科技项目管理系统适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执行情况,作为再次申报项目时的参考。对未通过验收,但不涉及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从项目合同到期开始计算,2年内暂停项目负责人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推荐其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涉嫌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自该行为被记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六条 区县科技管理部门立项获得财政经费资助并签订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7日起施行,由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湖市科计发〔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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