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服务地方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2-22浏览次数:1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提升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充分调动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科技服务、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科研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

(一)除了纵向科研项目以外,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委托我校(或与我校合作)研究开发的项目或与我校合作研究开发的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买卖、承揽等合同方式取得的项目,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自然人的合作项目等。  

(二)对于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我校既不是共同承担(合作)单位,我校教师也未列入项目组成员,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我校教师协作研究的按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为横向项目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成果验收、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保密等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批、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合同的认定工作、立项审批、过程监督、结项验收以及鉴定、报奖、成果登记和推广宣传等。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二级学院学科承担项目和经费的监管责任,并提供人力、物力等支持。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采用科技部和学校服务合同两种版本。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联合起草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保证合同内容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合同书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我校加盖湖州学院合同专用章)。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各单位不得对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否则签约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持横向科研合同草案、项目经费预算和合同会签单等,经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初审,报科研处审定后(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的项目,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签字),按照《湖州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一式陆份;科研处留存份有效合同原件,存档备案。在项目实施中需要第三方合作或协作的(原则上在合同中事先约定),须签订相关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合同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八条  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全面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维护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按期完成合同约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负责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失的,由其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项目研究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应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保障并检查督促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项目组应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研究内容、完成时间等不得随意变更。对于实施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并签订项目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或终止协议。未经审批随意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分项管理

为了鼓励科研协同与合作,对理工类和社科类的设计、创作类项目单项50万元以上(50万元),其他社科项目单项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的项目允许对到款经费实行校内分项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立项时一并提交立项合同及项目分项审批表,报科研处审批。

项目分项应严格以科研项目合同中的课题组成员名单为依据,不在课题组成员名单的人员,不能成为分项的负责人。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分项每个分项理工类和社科类的设计、创作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其他社科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项目帐户一旦建立,不再另行进行分项。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分别对整体项目和分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负责。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湖州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办理结题手续,科研处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横向科研项目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协议,科研处审核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建立横向科研项目与纵向科研项目的等效评价机制。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类和社科类的设计、创作类项目单项≥20万元(多项累积≥40万元),其他社科项目单项≥10万元(多项累积≥20万元)可视同为市厅级项目;理工类和社科类的设计、创作类项目单项≥50万元(多项累积≥100万元),其他社科项目单项≥25万元(多项累积50≥万元)元可视同为省部级一般项目;理工类和社科类的设计、创作类项目单项≥100万元(多项累积≥200万元),其他社科项目单项≥50万元(多项累积≥100万元)可视同为国家级一般项目。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91实行,之前立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若与上级政策冲突,或遇上级政策修订等情况,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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