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及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承担《湖州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所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自主规范”原则,实行有别于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方式,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经费使用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及经费预算,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及时办理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直接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批、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合同的认定工作、立项审批、过程管理、结题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工作,协助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情况,严把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关,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规范、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有关法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二级学院、学科承担项目和经费的监管责任,并提供人力、物力等支持。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应用于与项目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劳务费、激励费、业务接待费、外协费、管理费、文献/出版/知识产权费等。
劳务费主要用于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社会保险补助等;激励费主要用于参与项目研究的校内在职教职工的劳务性费用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专家咨询费主要用于支付校外专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费用;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研究费用。外协费应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外协单位与外协金额。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表,其中业务接待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外协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60%。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费预算,经科研处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进行预算调整,原则上业务接待费、外协费、设备费不作调整。
第十一条 经费的报销严格按财务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进行心理测试、问卷调查等现场发放劳务费因人数较多,金额较低,无法收集领款人相关信息的可发放现金,凭领款人、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的劳务费发放清单办理报销手续。
严格报销审批程序,审批人和经办人不得为同一人。经费报销原则上由项目组成员或指定经办人办理,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组成员仅为1人时,经费报销须指定经办人办理,或经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具发票时须提供合同复印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还需提供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计划财务处依据科研处出具的经费划转单及经费预算表办理建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可登录学校财务系统查询经费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从横向科研经费中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标准为总经费的8%。学校下拨给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2%,用于支持各二级学院开展服务地方工作。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活动中的差旅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专家咨询费发放比例标准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会议费按不超过650元/人·天标准执行,其中伙食费不超过150元/人·天,住宿费不超过400元/人·天。
第十五条 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管理。转拨经费一般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所有转拨经费必须附相关合同,并经科研处审批。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联的单位。已入学校的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若合同终止需退款,须经科研处审批,已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再退还。
第十六条 简化横向科研经费采购管理流程,设备、耗材等需要采购的按合同的约定方式自行采购,若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应签订补充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对采购事项负责。
第十七条 设备、图书等涉及固定资产的,按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办法执行。根据合同中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约定,横向科研项目的设备产权如归委托方的,购置后可以不在我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但须报科研处审核、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登记,购置设备的验收工作由委托方负责;产权如归学校所有的,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方可办理报销,设备应为学校教学科研共享,项目组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八条 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与科研无关的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土特产品和给教职工发放福利、收受回扣等;严禁通过换开发票或取得假发票,虚报冒领、套取学校横向项目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因某种原因使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科研处可视情况通知计划财务处暂停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结余。项目组可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一)学校提取结余经费的20%,其余由项目组一次性提取,并依法纳税。
(二)结余经费100%作为科研预研基金由项目组继续使用。
转入横向科研预研基金的经费不再收取管理费,主要用于后续项目的预研和启动,仍按上述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行,之前立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若与上级政策冲突,或遇上级政策修订等情况,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